近日,廣東省江門市印發了《江門市知識產權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專利扶持實施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
專利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在社會發展領域的引領作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知識產權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試點省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專利扶持資金是指由市、縣財政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扶持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按3:7比例分擔,對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擔。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市本級扶持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對下達市(區)的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單獨制定和發布扶持資金申報指南,負責項目評審、公示以及項目計劃下達、驗收等工作。市知識產權局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扶持資金使用安全、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本級承擔的扶持資金,監督檢查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資金績效評價等。


第六條  各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初審,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開展專項資金跟蹤監控、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  各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屬地承擔的扶持資金,監督檢查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資金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扶持范圍


第八條  本辦法的扶持對象是在本市從事專利相關領域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本辦法涉及的扶持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有關機關單位;
(三)自然人。


第九條  本辦法的扶持范圍:


(一)普惠性專利資助,包括:
1.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2.港澳地區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3.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
4.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5.專利保險資助;
6.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
7.專利維權資助。


(二)競爭性專利項目補助,包括:
1.江門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2.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
3.企業高質量專利培育項目。


(三)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包括:
1.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單位;
2.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
3.廣東杰出發明人獎;
4.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單位。


第四章  普惠性專利資助


第十條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3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每件資助500元)。通過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每件再資助其代理服務費的80%,每件資助額不超過0.4萬元。對個人名義申請的專利同一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全市各級資助總額不超過資助對象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


第十一條  港澳地區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授權港澳地區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3萬元。通過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每件再資助其代理服務費的80%,資助額不超過0.4萬元。對個人名義申請的專利同一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


第十二條  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


(一)以本市地址申請PCT專利,且在PCT申請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237表)或者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409表)(中文版本)中顯示該專利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單位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每件資助0.5萬元。


(二)以本市地址申請的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獲得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授權的,每件資助3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授權的,每件資助2萬元;同一PCT專利申請最多獲得境外2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授權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一)資助對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在我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在我市設立的專利代理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為我市企業提供專利托管服務。
2.未申請發明專利的企業托管后應有發明專利申請,有發明專利申請的,托管后發明專利申請量增長30%以上。
3.為每家托管企業的研發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免費開展一次以上知識產權培訓。
4.免費指導托管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二)資助標準。
每托管一家企業資助2500元,同一代理機構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專利保險資助


專利保險可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資助,對同一單位每年的專利保險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具體資助的險種和條件需符合當年度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要求。


第十五條  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


(一)資助對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在江門市內注冊、納稅,擁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企業。
2.實現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時,產生了銀行利息、貸款保證保險費用、評估費用的。
3.在國家有關部門已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真實的生產經營需求和市場交易背景。
5.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6.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二)資助標準。
1.銀行貸款利息資助。根據企業申請,按照單筆貸款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貼息資助。單筆貸款按照實際付息月數計付貼息。貼息期限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評估費用資助。企業貸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0.5%給予一次性費用資助。
3.貸款保證保險費用資助。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1.2%給予一次性費用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


企業同一筆貸款利息已獲得政府(包括國家、省、市)部門的財政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同一企業年度內享受的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維權資助


本市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國內專利授權后,在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生效判決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5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書為準。


第五章  競爭性專利項目補助


第十七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江門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江門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已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每年均有較穩定的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


(二)企業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并有效執行。


(三)企業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總數不少于10件,或者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總數不少于30項(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2件);積極開展電子申請,近兩年無惡意非正常申請行為。


(四)企業上一年度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規模以上企業視情況可放寬到不低于10%)。


(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按照知識產權制度和規章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近三年無制造和銷售假冒產品、無行政和司法程序認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最高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為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國家或廣東省或江門市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通過貫標認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規模以上企業。


(二)申報單位在我市重點培育發展行業中產業地位突出,已開拓海外市場或協同創新需求大。


(三)具備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專利布局、專利質押融資等專利運營基礎。


(四)單位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5件,申報當年度新增發明專利申請不少于5件。


(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善,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企業高質量專利培育項目最高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企業高質量專利培育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為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國家或廣東省或江門市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通過貫標認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規模以上企業。


(二)申報單位創新能力強,具備開展專利檢索分析、專利挖掘、專利布局、專利孵化等工作基礎。


(三)單位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3件,申報當年度新增發明專利申請不少于5件。


(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善,有5名以上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五)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主營業務的產業龍頭企業可適當放寬標準,單位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1件,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創新程度高、穩定性強,專利產品經濟效益好、市場占有率高。


第六章  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


第二十條  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單位嘉獎


(一)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獎勵20萬元;


(二)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獎勵10萬元;


(三)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每家獎勵3萬元。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嘉獎


(一)獲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的,每項獎勵20萬元;


(二)獲中國專利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廣東專利金獎的,每項獎勵15萬元;


(三)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廣東專利銀獎的,每項獎勵10萬元;


(四)獲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每項獎勵5萬元;


(五)獲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每人獎勵2萬元。


第二十二條  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且單位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或擁有量達到當年度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要求的,每個單位一次性補貼不超過5萬元。


第七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申報普惠性專利資助、競爭性專利項目和配套補貼所需的材料,以當年度在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發布的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為準。


第二十四條  普惠性專利資助和配套補貼采用核準制,申請人據實申請,及時將申報資料提交所在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各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核準并擬定名單,并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足額落實應承擔資金,并按程序撥付。


第二十五條  競爭性專利項目采取評審制,每年競爭性專利項目獎補數量由當年項目申報指南進行公布。申請人據實申請,及時將申報資料提交所在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各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擬定項目資助計劃,并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足額落實應承擔資金,并按程序撥付。


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專利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隨機審查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權要求資金申報主體提供相關補充說明材料。如有違反下列情況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停止撥款,收回以前撥付的資金,通報有關部門納入征信記錄;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財經紀律。
(二)出具虛假材料、憑證騙取資金。
(三)項目實施主體與資金申報主體不符。
(四)假借江門企業名義騙取財政資金。
(五)其他與江門市專利扶持資金規定不符的不當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同一年度、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當年內申報的專利扶持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江門市知識產權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本級財政知識產權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江知〔2013〕14號)廢止。


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